1.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都有及时向区疾控中心报及上级省、市卫生、教育部门上报的义务。
2、执行职务的医务保健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区疾控中心报告疫情。
3、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管理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4、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场所、物品、密切接触人员,严格按照消毒隔离制度进行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防止医院内感染和病源性感染。
5、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每个医务人员均应积极服从院办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参加疫情控制工作。
6、对重大疫情,医务人员应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疫情个案发病调查、登记工作。
7、对于因个人行为,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的,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8、对于在重大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