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统筹城乡基本基本医疗保障,缩小城乡差别。是取消户籍限制后的又一举措。所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在原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合并而成,只要是本辖区(一般指区县级)常住居民,不但不分城镇农村而且不分户籍,都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共同享受本地常住居民的参保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统一覆盖范围
在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
1、农村居民;
2、城镇非从业居民;
3、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三、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郑州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80元;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他城乡居民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不低于180元。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参保费150元/人/年(如:在校4年缴纳参保费150×4=600元)。
各地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郑办【2009】126号)有关要求,由学校统一组织登记并收缴,及时向地税部门解缴。地税部门做好组织收入工作。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
1、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1)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可按照当地人均缴费额的50%左右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下同)。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60%左右,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控制在当地人均缴费额2倍左右。参加居民医保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由市社保局按规定拨给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包干使用。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审核、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2)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要参照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选择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65%,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3)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是指临床路径明确、疗效确切且费用比较昂贵的病种(或治疗项目)。要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病种(或治疗项目)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实现病种统一、待遇统一、流程统一。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疾病谱的变化,逐步增加保障病种。
2、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的指导意见如下:
类别
|
医院范围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
200
|
200—800元70%
800元以上90%
|
县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
400
|
400—1500元63%
1500元以上83%
|
市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
500
|
500—3000元55%
3000元以上75%
|
三级医院
|
900
|
9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
省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
600
|
6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
三级医院
|
1500
|
15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
省外
|
|
1500
|
15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
确定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五、参保人员责任
参保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政策咨询电话:12333(以上政策为摘录,遇有政策调整以执行文件为准)